内容正文:
第一章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一般规定
单元
本章学习目标和技能要求
学习目标:了解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流程;熟悉自理报检和代理报检程序和管理;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知道报检员资格取得的程序、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技能要求:能正确按照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做好自理和代理报检业务 。
第一节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组织机构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
二、国家质检总局的内设机构
三、国家质检总局的人员编制
内容框架
图示:集中统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组织垂直领导体制
国务院
国家质检总局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
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导,负责管理
一定区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是出入
境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直接由质检总局领导,负责辖区范围内出入境
检验检疫业务,目前有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5个,独立行使职权,向质检总局负责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质检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拟订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负责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国家免检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管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工作。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
(五)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六)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相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相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
(七)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
业务领导。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质检总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质检总局内设18个机构(正司局级),分别是: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食品生产监管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督察内审司等。
三、国家质检总局的人员编制
国家质检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79名(含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0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3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检验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相关知识 直属局序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副厅)、安徽、福建、厦门(副厅)、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珠海(副厅)、海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注:未注明行政级别的单位均为正厅级,共32个。
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一、法定检验检疫
二、对外贸易商业性检验检疫
三、鉴定业务
内容框架
一、法定检验检疫
1. 定义:
又称法制性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以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一、法定检验检疫
2. 合格评定程序:
抽样、检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