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契税(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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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六章 财产税 第六章 财产税 1 1.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2.熟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知识目标 第六章 财产税 2 1.能够确定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2.能够根据业务资料计算税金。 能力目标 第六章 财产税 3 1 房产税 2 契 税 3 车船税 目 录 Contents 第六章 财产税 4 车辆购置税 4 契税 2 5 第二节 契税 基本概念 纳税人 计算与会计处理 优惠政策 税率 征税范围 6 基本概念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契税征收与缴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契税 7 征税范围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具体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费,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二节 契税 8 征税范围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以出售、赠与、交换或其他方式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向购买者出售其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二节 契税 9 第二节 契税 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10 第二节 契税 征税对象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11 优惠政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减免契税; 承受荒山、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第二节 契税 12 优惠政策  免征契税;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外交人员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土地、房屋权属的,属于赠与行为,应征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的,征收契税。 第二节 契税 13 税 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具体由省级政府确定。 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二节 契税 14 契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签约价格,具体如下: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换,以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支付差价款的一方缴纳契税。 第二节 契税 15 契税的计算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⑤房屋附属设施另外按规定确定。 ⑥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免征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二节 契税 16 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第二节 契税 17 契税的申报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 第二节 契税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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