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五章 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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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的纳税人;
2.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的税率。
知识目标
第五章 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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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的纳税人;
2.能够根据业务资料计算税金。
能力目标
第五章 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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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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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纳税实务
目 录
Contents
第五章 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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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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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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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三)计税依据
(四)税率
(五)优惠政策
(六)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七)纳税申报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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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基本概念
纳税人
优惠政策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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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简称“二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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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负有缴纳“二税”的单位和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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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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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能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罚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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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设置三档差别比例税率,即: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城市市区,7%
县城、建制镇,5%
不在上述地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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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减免。具体如下:
随“二税”的减免而减免,即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税额计征
随“二税”的退库而退库,即因减免税而需“二税”退库的,城建税也退;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城建税;进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即“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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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城建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二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二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实行“免、抵、退”企业,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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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1.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二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二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2.纳税地点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二税”同时缴纳。纳税人缴纳“二税”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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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3.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与“二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4.纳税申报与缴纳
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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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
(一)应纳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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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在华企业均需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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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