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八章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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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Content
破产和破产制度
01
破产法
02
破产的程序
03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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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章 学 习 重 点
1.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及世界两大法系;
2.熟悉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
3.掌握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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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破产制度
PART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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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通常是指因为经营失败而不能偿还债务的一种事实状态。
我国破产法的“破产”作为法律上的用语,含有实体和程序两重意义。前者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处的财务状态。该状态既可指资不抵债即“债务超过”,也可指虽然资产大于负债,但因资金周转不灵,以致陷于停止支付的境地。后者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要求,就债务人总财产进行的以清算分配为目的的审判程序。
一、破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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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法律特征
破产,是市场经济倡导优胜劣汰原则下的必然产物。根据以上破产的概念,破产主要具有下列特征:
1. 破产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2. 破产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3. 破产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
4. 破产是由法院实施的清偿程序
一、破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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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制度的概念与性质
破产制度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破产程序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关于破产制度的性质,即破产制度属于程序法、实体法还是综合性法律,有不同的学说和立法模式。从各国立法情况来看,大致有四种情况:
1. 归入民事诉讼法。
2. 归入民法或商法。
3. 单独立法。
4. 归类为综合性法律。
二、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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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制度的三种目标模式
对于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我国学者认为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种类。
1. 债权保护模式
2. 债务救济模式
3. 社会本位模式
二、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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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02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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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主要由破产程序法和破产实体法两部分组成。破产程序法主要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破产清算等内容;破产实体主要包括破产原因、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等内容。概言之,破产法是规范破产程序中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直接以破产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广义的破产法指包括狭义破产法在内的、有关破产程序和破产实体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破产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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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发源于古罗马的财产执行制度。罗马的债务执行制度经历了对人执行到对物执行,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不同阶段。最早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根据《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债务人迫使其清偿债务,甚至可以出卖或杀死债务人以代替债务的履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权人认识到将债务人处死于己不利,因此便强制债务人以终身或定期劳役代替债务清偿。罗马帝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罗马私法得到了空前的繁荣,成为反映简单商品生产者社会较完备的法律形式。与此相适应,原来债权法中对债务人实行人身执行的制度也为财产管理令状制度所取代。
二、 破产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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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大陆法系破产法进行梳理,可以归纳出以下主要特点:
1. 各项具体制度以民商法典为基础,并且使用抽象的法律术语;
2. 债权人本位主义色彩浓厚,对债务人保护不充分;
3. 法院过多地干预破产程序,债权人自治地位相对较弱;
4.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因各国历史传统的差异而有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之别。
二、 破产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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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英国奉行殖民扩张主义,所以其破产法还对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破产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形成了英美法系破产法。概括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 破产法为程序法,破产实体规范则主要散见于其他法律或判例中;
2. 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程序开始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3. 保障债权人的自治地位;
4. 普遍推行破产免责主义。
二、 破产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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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在我国法律传统上奉行“父债子还”这种伦理观念,这种观念统治了中国二千多年,所以中国的封建社会根本不可能产生破产制度,也不可能产生债权人平等的自然法观念。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国内外商务贸易活动的增加,清末光绪年间,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于1906年起草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破产律》,计9节共69条。该法只适用于商人。当时的户部和商界对“债权人平等原则”的意见不能一致,违反和打破了当时“先洋款、后官款、后华商分摊”的债务清偿程序和惯例而遭到强烈反对,最终于1908年11月被明令废止。
三、 我国破产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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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包括破产法在内的国民党制定的所有法律。在建国初期,由于存在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