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5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
5.1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5.2 信用证的当事人及权责
5.3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和分类
5.4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5.1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5.1.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5.1.2 信用证的性质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开证行就必须履行第一性的、独立的付款责任,这种付款是第一性的、无追索权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份自足文件
UCP 600第4条a款: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
信用证的开立必须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信用证就独立于贸易合同。信用证项下的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仅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与原贸易合同无关。
3.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交易
UCP 600第5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
根据 UCP 600第 14条a款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
5.1.3信用证的形式
1.信开本信用证
信开本信用证是指以信函(Letter)形式开立的信用证。其记载的内容比较全面。银行一般都有印就的信用证格式,开立时填写具体内容即可。信开本信用证一般是开立一式两份或两份以上,开立后开证行将信用证正本以航空邮件的方式寄出,由通知行转交受益人,该信用证正本即为有效文件。
2.电开信用证
电开本(Cable)是指银行将信用证内容以加注密押的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开立的信用证。
电开本信用证又可分为简电本和全电本。
(1)简电本
简电本 (Brief cable)是指仅记载信用证金额、有效期等主要内容的电开本。简电本的内容比较简单,其目的是预告通知出口商,以便其早日备货。
简电本信用证的有效文本,一般要在电文中注明"随寄证实书" (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字样,并随即将证实书寄出。
(2)全电本
全电本(Full cable)是开证行以电文形式开出的内容完整的信用证。如果电文中注明了 “This is an operative instrument ,no air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或并未声明“随寄证实书”,则这样的电开本就是有效文本,可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如果电文中注明"随寄证实书"则以邮寄的证实书作为有效文本及交单议付的依据。
5.1.4 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1)信用证的当事人
2.信用证的性质、种类
3.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与地点
4.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装运期
5.金额、币种
6.汇票条款
7.货物说明
8.单据条款
9.运输单据条款
10.保险单据条款
11.受益人证明条款
12.溢短装条款
13.特别条款
5.2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5.2.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商。
(1)贸易合同下的责任:当贸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出与合同规定相符的信用证,这是开证申请人最基本的义务。
(2)与开证行签订的业务代理合约下的权利与义务:
①合理、明确、简洁的指示开证;②对开证行有交付押金或作质押的义务;3验单退单的权利和付款赎单的义务。
5.2.2开证行 (Issuing/Establishing bank)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人委托,以自身的银行信用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其权利和义务为:
①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②取得质押的权利。③开证行依信用证条款付款后,有权要求申请人履行代理合同下的付款赎单义务。 ④有审单退单的权利。
⑤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⑥开证行依信用证付款是无追索权的付款,即使付款后发现单证不符,也不能向受益人追索票款。
5.2.3受益人 (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中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是信用证金额的合法享受人,一般为出口商,如果是中间交易,则也可能是中间商。
(1)在贸易合同项下,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发货并提交符合合同要求及与货物相符的
单据,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货约一致。
(2)在信用证项下:
①凭相符单据要求支付货款的权利。②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