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4章托收结算方式
第一节托收概述
第二节托收的分类
第三节托收指示及托收方式下的融资
第四节托收项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节 托收概述
一、托收的基本概念:
托收(Collection)是由债权人(出口商)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出口国的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回款项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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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定义可以看出,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是受托代理人,只提供完善的服务,并不保证收回货款。所以托收方式与汇款方式一样,都基于商业信用,能否收回货款,完全靠买卖双方商业信用。但同样是商业信用,汇款方式因不能银货当面两讫而存在较大风险,而跟单托收方式项下,出口商将作为物权凭证的货运单据(商业单据)与汇票(金融单据)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必须在付款之后或向银行书面表示负责付款,即承兑后才能掌握货权。所以托收方式实际上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形式,大大降低了交易的风险。
第一节 托收概述
二、托收的关系方
委托人(Principal, Consignor)是将单据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
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称寄单行,是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商的往来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也是受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银行。
第一节 托收概述
二、托收的关系方
付款人(Payer)是指代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其收取款项的人,也是委托人开立汇票的受票人。。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需要时的代理人(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是指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的代理人。
第一节 托收概述
注意的问题
调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
争取使用CIF或CIP 价格成交
明确付款到期日
了解进口国有关规定
第一节 托收概述
三、托收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托收的分类
一、光票托收 (Clean Collection)
仅凭金融票据而不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一般用于收取货款的尾款及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进口赔款等小额或从属费用。
委托人
付款人
托收行
代收行
金融单据
金融单据
提示付款
付款
收妥款项
款项
光票托收的风险:进口方商业信用风险、银行风险。
Case1:国内某家银行受理本行一个客户150张支票托收业务,每张面额100美元,受理后将支票寄到美元账户行办理托收,两个月后收到托收款项6280美元。
美国银行习惯做法,未标明托收方式则按照最终收妥贷记托收方式处理。
Case2:某银行受理客户一张光票,票面金额300万港币,客户讲:此款项有急用,希望银行收到托收款项后立即通知他。3日后银行接到账户行贷记通知,迅速将托收款项解付给客户,客户当天将托收款项划走。第二天银行又收到代收行退票通知,并将托收款项借记回去。
香港银行习惯做法,未标明托收方式则按照临时贷记托收方式处理。
第二节 托收的分类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伴随货运单据的托收,可能使用汇票,也可能因进口商为避免印花税的负担而不使用汇票。根据交付单据的条件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2、远期付款交单(D/P at xx days after sight)
(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第二节 托收的分类
一、托收指示的定义
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是托收行寄送托收单据给代收行的寄单面函(Covering letter)。
第三节托收指示及托收方式下的融资
二、托收指示的内容
托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如有)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和SWIFT地址(若有)、电传、电话、传真号码
托收金额及货币种类
所附单据及每一项单据的份数
取得付款及/或承兑的条款和条件。据以交单的条件:付款和/或承兑;其他条件,并有责任确保交单条件表述清楚、意思明确
第三节托收指示及托收方式下的融资
二、托收指示的内容
要求收取的费用,注明是否可以放弃
如有应收利息,应注明下列内容:利率、计息期、所适用的计息基础,并注明可否放弃
使用何种付款方法及通知付款的方式
发生拒绝付款、拒绝承兑和/或与其他指示不符时的指示
第三节托收指示及托收方式下的融资
三、托收指示的重要性
所有托收业务都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