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增值税-5(课件)-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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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第三章 增值税 3.9 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3.9.1 出口行为适用的三种增值税政策 3.9.2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3.9.3 增值税出口免税政策 3.9.4 增值税出口征税政策 3.10 税收优惠 3.10.1 货物的免税 3.10.2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免税 3.10.3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11 征收管理 3.11.1 纳税时限和纳税地点 3.11.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章节目录 跨境交易涉及各国征税权的协调问题。为保持增值税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中性,防止各国财政收入流失,将增值税征税权赋予给最终消费国是国际公认的解决征税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出口退税、进口征税都是贯彻这一目的地(或消费地)原则的基本措施,有利于解决增值税制度在跨境贸易中不协调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税收不确定性、增值税重复征税或者双重不征税问题。 3.9 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和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实行零税率。零税率的基本含义是课税对象应纳增值税为零,即不含增值税,对于出口货物或者发生跨境应税行为而言,理论上可以通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同时退还以前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实现零税率。但在实践中,出口退税政策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针对出口货物、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不同情况,在遵循“征多少、退多少”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出口增值税政策。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分为以下三类: 1.出口免税并退税,又称出口退(免)税,指对出口行为在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又称出口免税,指对出口行为在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但由于应税行为在出口前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其本身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又称出口征税,指对出口行为在出口销售环节视同内销环节征税;对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也不退还。如基于宏观调控的考虑,对某些“两高一资”产品实施不予退(免)税的出口税收政策。 3.9.1 出口行为适用的三种增值税政策 情景导入: 甲航空食品供应公司,将生产的航空食品在首都机场销售给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用于北京-瑞典航线,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3.9.2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1.适用范围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上述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3)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零税率的服务及无形资产(具体内容见3.4.3)。 根据不同的适用主体,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实行“免、抵、退”和“免、退”税两种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先抵减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抵、退”税办法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以及外贸企业视同生产企业出口的情形。具体适用范围为: ①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与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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