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课件)-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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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导语: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对从事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二者都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教育费附加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后,规定收入专款专用,但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其收入已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教学目标: 1.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2.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税基与税额的计算。 3.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4. 掌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5.1 城市维护建设税 5.1.1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5.1.2 税率 5.1.3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5.1.4 税收优惠 5.1.5 征收管理 5.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2.1 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5.2.2 计征比率 5.2.3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5.2.4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章节目录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特点如下: (1)属于一种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其征管方法也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比例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以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保证了税源的充足,历史上曾长期实行专款专用,对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发辉了积极的作用,也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协税护税征税的积极性。 5.1城市维护建设税 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经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1.1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5.1.2 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市区/撤县建市 7% 县城/镇 5%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 1% 1. 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 其中,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规定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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