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行政法制(课件)- 《国家税收(第九版) 》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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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行政法制 目录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节 税务行政法制 学习目标 知识体系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法律责任。 纳税信用管理 税务行政法制 价值塑造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理论素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新时代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定位,培育学生经世济民、诚信服务、德法兼修的税务职业素养。 能力培养 熟悉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掌握法律责任。 了解纳税信用管理 熟悉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二、税款征收 三、税务检查 四、法律责任 五、纳税信用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基本规定 (二)账簿、凭证 (三)发票管理 (四)纳税申报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基本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此外,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其他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在当前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程中,税务部门实施了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改革工作。 (二)账簿、凭证 账簿、凭证是记录和反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基本材料之一,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征税款以及确认其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依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纳税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使用、取得、保管、缴销等多方面管理。 发票根据作用、内容及使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四)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 负有纳税义务、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缴、应纳税款,都应按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也应按期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的统计报告。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二、税务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二)税款征收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税法规定,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税款处于优先地位。税款优先原则包含三层含义: (1)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税款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或被留置权; (3)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委托代征 6.邮寄纳税 7.其他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1.加收滞纳金 2.核定应纳税额 3.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离境清税制度 6.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三、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 (三)税务检查的方法和程序 四、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2.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4对逃避加你税款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5.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6.逃避税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7.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8.抗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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