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章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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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知识点:电子签名的特征,电子签名、数字签名、强化电子签名的概念,我国《电子签名法》关于安全的电子签名的四个条件,数字签名的基本原理,公钥基础设施PKI的含义、作用及组成,认证机构CA的功能、应具备条件及其组成,哈希函数,电子签名立法的基本模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特点和不足,电子签名人的概念,有关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和数据电文证据效力,电子签名主体责任的相关法律规范。
一、传统签名
(一)传统签名的概念
1.大陆法系国家观点:
(1)签名,即自己书写姓名,而盖章,即将印章上的印文留存于物件。
(2)签名,是以书写或印章的方式,于书面上所为的表示本人姓名的符号,以确认书面文字为本人意思之记载。
(3)签名者是为了表示负责而在文件上、单据上亲自写上姓名或画上一记号。
第一节 电子签名概述
广义:指在某种物品或介质上写上执笔者的名字。(画上的签名,秦俑上的署名,马打上记号,合同文件的签署)
狭义:即为了表示负责而在文件、单据上亲自写上姓名或画上记号。
签名的法律意义
证明行为:证明物品、行为的归属;证明意思的归属;证明责任的承担
生效要件:经济合同、法院调解协议
传统签名的法律要求
A.正确的名字。
B.书面形式,在纸面上的签名永远固定地保存着。
C.本人亲手书写,排除了打印名字或印章。
因此,每个传统的手书签名,都是独特的、不可重复的,
2.在英美法系国家
(1)美国《统一商法典》:“签名包括任何当事人以鉴别书面文件为现实意图而采用的或者手签的符号”。
(2)加拿大学者认为,传统的手写签名,其目的是把一个人与他所签署的文件联系起来,签名就是这个联系的证明。签名还给人一种形式或者仪式的感觉,表示交易的重要性和签名人对交易的批准。签名还有完成的含义:签名者愿意接受所签文件的约束,无需再修改文件。通常,法律要求签名必须是一个记号,它要有某些预期的后果,它必须是由当事人来完成。
3、签名的功能及其演变
签名的功能
A、标示当事人身份(来源)
印章,名人签名,领导提字
B、对文件内容的认可
保证人/见证人,欠条签字/报到签字
C、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与完整性负责的证据
庭审笔录的签名方法
签名形式的演变
特殊印信——本人亲笔——印章、印刷——指纹、声纹、眼纹
从严格到简便,从单一到多样(只要能表明其归属及其意思表示即可)——电子签名成为可能。
4、签名的要求
签名的要求
A、正确的名字
要求签署本人的真实姓名,笔名很多的情况下不能符合要求
B、书面形式
并不要求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纸面,只要签名能固定在一定的介质上,并能为人们识别,就符合要求。
C、本人亲自书写
打印文件一般不能符合签名的要求,因为打印文件没有直接的证据效力,且容易蓓篡改。
5、 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
它必须以纸面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得多;
它必须由个人亲笔书写,这虽然对于法律行为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与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
传统签名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签名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一不定期的前提条件和较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万无一失。易被仿冒(电子复印机,印钞)——承认电子签名成为需要
二、电子签名概念
电子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化扫描图像,而是附加于一项数据电文之中或之后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数据信息,它可用来证明数据电文发出者身份。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征
1、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
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
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蔽性
4、电子签名的脆弱性
电子签名广义上是指以特定电子技术对电子信息进行加密和确认以达到与传统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技术方案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具体规定了电子签名是一种数字信息,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广义上的电子签名,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非对称性密钥加密,而且包括计算机口令、生物笔迹辨别法以及新近出现的眼虹膜透视辨别法等。这种定义满足了电子合同中对技术中立原则的要求,在法律上为其他签名技术留下了发展的空间。
狭义上的电子签名,即数字签名,是以一定的电子签名技术为特定手段的签名,它是以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
折衷式概念--可靠电子签名 称为可靠电子签名或者强化电子签名,也称为高级电子签名。通过使用一种安全程序,能够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