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十七章 环境保护税
本章政策已更新于2024年2月20日
内容提纲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
税额
第三节
税收减免
第四节
申报和缴纳
第一节 概述
一、环境保护税的概念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环境保护税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二、 征收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情形
(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征收情形归纳表:
征收情形 具体政策
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不征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征收
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不征
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征收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有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不征
四、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例17-1·单选题】(2020年注会)下列各种噪音中,属于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是( )。
A.建筑噪音
B.工业噪音
C.生活噪音
D.交通噪音
【答案】B
【解析】环境保护税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其中噪声是指工业噪声。选项ACD,建筑噪音、生活噪音、交通噪音不属于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第二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一、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二)以污染当量数为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以污染当量数为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归纳表:
分类 征税政策
应税大气污染物 前三项征税(污染当量从大到小排序)
应税水污染物 第一类 前五项征税(污染当量从大到小排序)
其他类 前三项征税(污染当量从大到小排序)
特别提示1: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特别提示2: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以排放量和分贝数为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1)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量。
(2)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特别提示1:
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特别提示2:
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特别提示3: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例17-2·多选题】(2019年注会)下列应税污染物中,按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有( )。
A.噪声
B.水污染物
C.大气污染物
D.煤矸石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例17-3·计算题】 某企业2023年3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