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课件)-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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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本章政策已更新于2024年2月20日 内容提纲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和立法原则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属于一种附加税。 2)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3)征税范围较广。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1)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市区、县城、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以行政区划为标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自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2)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3)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如下表18-1所示。 表18-1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市区 7% 县城、镇 5% 不在市、县城、镇 1%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 1% 【特别提示】 《城建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 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 维护建设税 (财税字 〔1985〕143号):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 7%;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仍为 5% (税总函 〔2016〕280号)。 特殊情况如表18-2所示。 表18-2 具体情况 适用税率 代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 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收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 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例18-1•单选题】(2019年税务师)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的税率形式是( ) A.产品比例税率 B.行业比例税率 C.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D.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答案】C 【解析】选项C,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4)计税依据 表18-3 计税依据包括的内容 计税依据不包括的内容 (1)纳税人依法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3)纳税人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1)纳税人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口不征) (2)非税款项(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5)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两税”同时征收。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此外,对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 1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特别提示: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合并记忆,因为二者的征免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 13 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原因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退免处理 错征税款导致退还“两税” 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法定免税的实施导致退还“两税” 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两税”采用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经国税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 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归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关系如表18-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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