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1水体废弃物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课件)《环境管理学(第3版)》同步教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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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水体废弃物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一)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3.排污许可制度 4.排污申报制度 5.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6.排污收费制度 7.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 8.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制度 9.现场检查制度 10.跨区域水污染纠纷协商解决制度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一般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2.工业水污染防治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3.城镇水污染防治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4.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感谢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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