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课件)- 《国际货运代理》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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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七章 国际航空
公约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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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目标
了解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掌握航空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了解华沙体制的作用及不正常运输及索赔相关内容;
了解常见的航空运输事故的预防措施。
能力目标
能够熟练运用华沙条约来解释航空运输一些相关规定;
能够进行航空货物索赔和诉讼;
能够针对不正常运输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能够初步分析和处理各种航空货物运输中发现的各种事故。
范泽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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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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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正常运输及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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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航空运输案例分析
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
及我国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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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是调整各国航空活动中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体,分为国家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部分。国家航空法是由各国为维护其领空主权和航空权益,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空域,维持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促进民航事业发展而制订的有关航空的法律;国际航空法是由缔约国共同制订并共同遵守的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法律。
国际上至今尚无全世界统一使用的国际航空法,只有起国际航空法作用的国际民航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4年通过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是有关国际航空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承认缔约国对其领空的主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国还签订了两项适用于国际定期航班的特别协定,即《国际航空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这两项协定规定了五大航权。
一、航空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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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共分5章41条,对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运输凭证和承运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该公约又称为1955年《海牙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国际运输定义作了修改,删去了《华沙公约》定义中一些过时的政治用语,如宗主权、委任统治权等,在其他方面并没有修改。
3.《芝加哥公约》
《芝加哥公约》是被广泛接受的、最重要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之一。
二、国际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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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航空运输工具速度快、技术要求高的特点,《民航法》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容。同时,为严厉惩治劫机和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作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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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是指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一、定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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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合同原则上被认作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航空运输合同经常表现为标准合同
4.航空运输合同对航空运输参与人的约束更为严格
5.航空运输合同对形式要件没有硬性要求
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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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内容: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主体: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客体:航空运输行为
范泽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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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航空运输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享有参加航空运输的权利
2.享有要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享有要求国家保护的权利
义务
1.强制缔约义务
2.安全、正点运输义务
3.合理运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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