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涉税会计》
第九章 个人所得税及会计核算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特点。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我国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的12月1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于当时国人收入水平较低,该税法主要针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设计的。随着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国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渠道呈现多元化发展,为了规范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制度,该税法作了多次修订。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实行规范是2007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2月1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如下几个特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运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办法。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税,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计算征税,实行等比负担。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
(四)计算简便
(五)实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课税对象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他们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住所标准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是习惯性住所标准。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2.时间标准
我国税法规定的时间标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就是中国居民。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例如,某外国专家2009年8月1日开始离开中国回国15天,其余时间在中国居住,则此外国专家属于居民纳税人,如果这个外国专家2009年9月1日至10月15日离开中国,共45天离境,则属于非居民纳税人。
上述两个判定标准是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的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
纳税义务范围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上述两个判定标准确定为中国居民的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具体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业户及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三)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并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设计、装璜、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动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