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法律应用文第二节刑事起诉状(课件)《应用文写作基础》教学同步(高教版)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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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刑事自诉状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图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立案
文书
自诉
状
破案
文书
强制
措施
文书
起诉
状
判决
书
抗诉
书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熟练掌握刑事自诉状的制作目的、文书内容及文书格式。
【能力目标】
能够规范地制作出一份刑事自诉状。
一、刑事自诉状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一)概念
刑事自诉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控告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或附带民事责任时所递交的书面请求。
(二)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170条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人
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
自诉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自诉人一般是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170条);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作为自诉人(刑事诉讼法第88条)
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
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自诉人(刑法第98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代为告诉人(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7条第1款)。
3.被告人
自诉人提起自诉,应该将所有共同侵害人一并作为被告人起诉。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
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9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0条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二、文书格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或 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犯××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年 月 日
附:本状副本 份
(一)首部
1. 文书名称。只写做“刑事自诉状”。(不应以“起诉状”“刑事诉状”等代替。)
2、当事人情况。
(1)称谓分别为“自诉人”和“被告人”。
(2)自诉人和被告人为二人以上的,自诉人按受害程度轻重排列;被告人按罪行轻重列出,重的在前,轻的在后。
三、文书内容
(二)正文
1.案由和诉讼请求。
(1)通常将案由写成罪名即可 。(不能以类名代替具体罪名)
(2)诉讼请求要具体、明确、切合实情,但不要提过于具体的要求 。除非同时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则应写清具体的赔偿数目。
例如:可写为“重婚罪”或“故意伤害罪”,不能写为“妨碍婚姻、家庭罪”或“侵犯人身权利罪”。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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