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城镇土地使用税报税实务(课件)- 《智能化税费核算与管理》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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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单元七 其他税种申报 任务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报税实务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二、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使用人的代管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实际使用人(存在纠纷的)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各自按占用 的土地面积分别纳税 三、税率 区域 标准 税率 大城市 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1.5元-30元 中等城市 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1.2元-24元 小城市 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0.9元-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元-12元 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分为六级: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 已测量的,按实际测量面积作为计税依据 未测量的,按土地使用证书上注明的面积计税 未发放土地证书的,纳税人先据实申报,领取证书后再调整。 五、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过户登记取得产权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的,交付房产之次月起。 新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通过拍卖、招标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的次月起(否则,合同签订之次月起) (二)纳税期限: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任务二 房产税报税实务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特点: 属于个别财产税; 征税对象限于经营性质 区别征税对象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 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包括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 不包括:围墙、烟囱、水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室外游泳池和玻璃暖房 注意: 1、不包括:农村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相当于仓库里的库存商品,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房产税征税对象 二、房产税纳税人、税率 纳税人: (一)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税率: 自用房产,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 房产出租的,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企事业单位出租给个人用于居住的房屋,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产。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四、自用房产情形下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 (一)房产余值 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 房产原值——账面价值 (二)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四)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易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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