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课件)- 《智能化税费核算与管理》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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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五 企业所得税报税实务 任务二 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 ≠ 税法利润 利润总额 会计利润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收概念,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内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简称税法利润; 而会计利润则是一个会计核算概念,反映的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是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注意: 按税法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数-纳税调整减少数 会计规定 会计利润 税法规定 应纳税 所得额 纳税调整 不需要调账 需要调账 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类型 税务处理 永久性差异 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税法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减 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税法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增 会计上列为成本、费用或者损失,税法不允许扣除或限额扣除的项目 纳税调增 会计上未确认为成本、费用或者损失,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调减 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当期调增; 以后调减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当期调减; 以后调增 三、收入类调整及申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的整体介绍 (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三):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 (四):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 (一):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整体介绍 主要内容: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 1、收入包括: 2、不同收入的确认与实现 销售货物 处置资产 接受捐赠 股息红利 租金 提供劳务 3、视同销售 收入总额 确认原则:除特殊规定外,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子任务——收入总额确认 从收入形式来看: 货币形式 非货币形式 收 入 形 式 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公允 价值 市价 确认 从收入构成来看: 收入总额 征税对象 不征税对象 一般收入 特殊收入 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 此处知识点学习需从四点入手: 什么收入 确不确认: 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 确认时点 确认金额 (二)销售货物的收入 税法上收入确认的条件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上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特别说明: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而非会计上的概念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而在税法上作为销售并确认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行为。 视同销售包括: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核心:所有权是否转移 所有权转移 (1)会计:确认收入,按销售征企业所得税 销售产品 (2)会计:未确认收入,按视同销售征企业所得税 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用于交际应酬、对外捐赠等 所有权未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不视同销售,不征企业所得税 将本企业生产的笔记本电脑用于办公等 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注意事项 企业应以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要交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为标准,确定填写视同销售的内容。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完后,要将视同销售的信息转入一级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 (四):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其他财政性资金——计入收入总额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 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类型 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 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税会无差异,无需纳税调整。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非专项用途 属于应税收入,应填写《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12行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 其他资金 与资产相关或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 先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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