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单元三
消费税报税实务
本章内容
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一、概念及特点
二、消费税主要法律规定
一、消费税的涵义及特点
涵义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销售数量或组成计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 。
特点
1. 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
2.实行单环节计税
3.实行价内税
4.计税方法灵活
5.税率高低有差异
二 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人
(二)、税目、税率
(一)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只要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
例外:
1、金银首饰、铂金、钻石及钻石饰品改在零售环节交税;
卷烟、电子烟除在出厂环节交税外,在第一道批发环节再加一次税。
2、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10%的消费税
(二) 消费税税目、税率
1.征税范围基本规定
(1)烟
(2)酒
(3)高档化妆品 15%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7)摩托车
(8)小汽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4%)
(15)涂料(4%)
2、税率
从价定率:1%-56%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征税:卷烟(批发环节11%+1元/条)
白酒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任务二、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生产者
生产应税消费品,其纳税环节为销售 环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一)销售额的确定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与增值税的规定相同)销售额中不包括
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符合一定条件的代垫运费
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 +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销售额应注意的几点:
1、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不含增值税销项税
3、需要核定销售额的情况
4、包装物押金和租金
包装物押金不作为销售额处理,只在对方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予以没收时才能计入销售额计税。但
酒类(黄酒、啤酒除外)包装物押金于收到时直接作为销售额计税
包装物租金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税。
价外费用都是含增值税的金额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1、视同销售
(1)生产者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移送的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缴纳消费税
所谓其他方面,是指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 管理部门、馈赠、奖励、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确定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销售价格为当月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
(二)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情况
(一)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销售额×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情况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外购 A
连续生产 B
∨
∨
B 应纳税 – A 已纳税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规定
(1)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的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规定
(5)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