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课件)-《国际商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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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合同法概述
1
合同的订立
2
合同的效力
3
合同的履行
4
目录
CONTENTS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5
合同的消灭
6
违约责任及救济
7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1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的变更
在不改变主体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就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从而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狭义的合同变更
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即合同当事人向第三人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
广义的合同变更
合同
变更
合同的变更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意思自治原则
债权转让的限制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的转让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协议。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
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制度。债权人既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让。
合同
转让
债务移转
(合同义务的让与)
债权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务移转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权转让与债务移转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转让方地位,产生新的合同关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
债权债务终止
清偿是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正确、适当、全面地履行了义务,实现债的目的,债因此消灭。
清偿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
债权债务终止
债务相互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
抵消
法定抵消
1
2
约定抵消
债权债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
民法典
债权债务终止
提存是指当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或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将履行债务的标的物或者价款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消灭自己债务的法律制度。
提存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的原因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债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
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
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方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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