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6.1 环境化学物的安全性评价
6.1 化学物的安全性评价
一、基本概念
二、安全性评价的内容
三、国内外的化学物安全性评价法规
本章内容
6.1 环境化学物的安全性评价
一、基本概念
1.安全(safe)
指某种化学物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条件下,对机体不产生任何损害,包括急性中毒、慢性中毒以及致癌、致畸等远期或潜在危害。
2.安全性(safety)
一种相对的概念,指在一定的暴露下无危险或危险度很低,其危险度可被社会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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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安全剂量(virtual safe dose, VSD)
与可接受危险度相对应的暴露剂量称为实际安全剂量(virtual safe dose,VSD)。例如在终生致癌试验中,引起肿瘤发生率接近或相当于可接受的危险度的化学物剂量即可作为这种化学物致癌作用的实际安全剂量。
4. 安全性评价(safety evaluation)
通过规定的毒理学试验程序和方法以及对人群效应的观察,评价某种化学物的毒性及其潜在危害,进而提出在通常的暴露条件下该物质对人体健康是否安全及安全接触限量。安全性评价的目的是确保该化学物在生产和使用中产生最大效益,同时将其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降至最低。
二、安全性评价的内容
(一)准备工作
(二)安全性评价的程序
(三)安全性评价试验的选用原则
(四)安全性评价结果评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准备工作
1.掌握受试化学物的基本特性和相关数据,如化学结构式、纯度、杂质含量、沸点、蒸气压、溶解性、pH等理化数据和有关的参数。
2.了解该化学物可能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人体暴露的途径以及可能的摄入量等。
3.用于安全性评价的受试物应采用工业品或市售商品,而不是纯化学品,以反映人体实际接触的情况。
4.当需要确定该化学品的毒性来源于化学物质还是所含杂质时,通常采用纯品和应用品分别试验,将其结果进行比较。例如,我国农药登记条例规定,农药的急性毒性试验(包括经口、经皮和经呼吸道)应包括农药原药和制剂的毒性试验。
(二)安全性评价的程序
安全性评价首先是对化学物进行毒性鉴定,通过一系列的毒理学试验测试该化学物对实验动物的毒作用包括特殊毒性作用,从而评价和预测该化学物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我国对化学品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主要根据人体可能的暴露途径,选择经口、经皮、经呼吸道的染毒途径进行急性毒性试验,获得LD50或LC50。农药等有可能与皮肤或眼接触的化学物需进行皮肤刺激试验、眼刺激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对呼吸道有刺激作用的化学物还应进行吸入刺激阈浓度试验。通过急性毒性试验,可对化学物的毒性作出初步的估计并确定其急性毒作用特征,为急性毒性定级、进一步试验的剂量设计和毒性判定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
2. 第二阶段(致突变试验)
一般包括①原核细胞基因突变实验,如Ames试验或大肠杆菌试验或枯草杆菌试验;②真核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如微核试验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如实验结果为阳性,可在DNA修复合成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和体外细胞转化等试验中再选两项进行最后的综合评价。通过致突变试验,可对受试物的潜在遗传危害性作出评价并预测其致癌性。
染色体畸变试验
微核试验结果
3.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致畸试验、
生殖试验和代谢试验)
亚慢性毒性试验一般要求进行90天,用于了解较长期反复染毒受试化学物后对动物的毒作用性质和靶器官,评估对人体健康可能引起的潜在危害,估计最大无作用剂量。
致畸试验用于确定受试物的胚胎毒作用以及对胎仔的致畸作用。生殖试验一般要求进行两代,以判断受试物对生殖过程的影响。代谢试验是了解化学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特点,有无蓄积性以及毒作用的可能靶器官和组织。
4.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
这两项试验常结合进行。慢性毒性试验的目的在于确定化学物的最大无作用剂量,并综合上述试验的结果对受试物的安全性作出评价,进而提出人体安全的摄入量水平。致癌试验用于确定受试物对实验动物的致癌性。
(三)安全性评价试验的选用原则
在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时,需根据受试物质的种类来选择进行相应的毒理学试验,不同的化学物所选择的试验不同。我国对不同类型化学物规定有相应的安全性评价程序,对需要进行的试验种类作出了规定。
《工业化学品毒性鉴定规范》中规定:
①新工业化学品一般应进行上述四个阶段的试验。
②引进国外的生产技术,生产国外已登记生产和应用的工业化学品,国内的生产单位证明所生产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