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科学出版社)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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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项目七 资源税会计
任务二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1)纳税人销售原矿的,按照原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定。
2)纳税人销售选矿产品的,按照选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定。
3)纳税人销售盐的,按照盐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定。
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甲煤炭企业2016年11月销售以自采未税原煤加工的洗煤10万吨,每吨不含增值税单价为1000元。另取得从洗煤厂到码头的不含增值税运费收入20万元。已知折算率为80%,资源税税率为10%。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计算该企业销售洗煤应缴纳的资源税。
甲企业销售洗煤应缴纳的资源税
=1000×10×80%×10%=800(万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乙钨矿2016年11月销售自采原矿1万吨,每吨不含增值税单价1000元;销售自采钨矿连续加工的精矿2万吨,每吨不含增值税单价1800元。已知该钨矿选矿比为1.6,按照市场法换算成精矿的销售额,钨矿的资源税税率为6.5%。计算乙钨矿上述业务共计应缴纳的资源税。
(1)乙钨矿销售自采原矿换算比=1800÷(1000×1.6)=1.125
精矿销售额=1000×1×1.125=1125(万元)
应缴纳的资源税=1125×6.5%=73.125(万元)
(2)乙钨矿销售精矿应缴纳的资源税
=1800×2×6.5%=234(万元)
(3)乙钨矿上述业务共计应缴纳的资源税
=73.125+234=307.125(万元)
(二)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相关计算公式为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三)销售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而非生产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为销售数量。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销售数量。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三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销售的应税矿产品,按规定计算出应税矿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
一、销售应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上缴资源税时:
对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应税产品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其应交纳的税金不计入产品销售税金,而是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上缴资源税时:
二、企业自用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三、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税额,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会计处理
1、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额可抵扣资源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4、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3、自用的:
借: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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