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资源税的基本知识 (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科学出版社)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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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资源税会计 任务一 资源税的基本知识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三、资源税征税范围 矿产品 盐 …… 水 固体盐 液体盐(卤水) 原油 天然气 煤炭 其他非金属原矿 黑色金属原矿 有色金属原矿 河北省试点 地下水 地表水 逐步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资源税的应税产品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 四、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征收方式 具体品目 从价定率计征(比例税率) 下列列举名称的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共27种): (1)原油、天然气、煤炭 (2)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3)稀土、钨、钼、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 从量定额计征(定额税率) 粘土、砂石(非金属矿) 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五、资源税纳税环节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缴纳资源税。 2、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六、资源税的减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七、资源税的减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八、资源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2)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十、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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