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掌握消费税的基本知识(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科学出版社)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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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项目三 消费税会计 一、消费税的含义及特点 消费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是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任务一 掌握消费税的基本知识 基本特点: 1.征税对象具有选择性。 2.征收环节的单一性。 3.征收方法多样性。 4.税源具有转嫁性。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法律制度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法律制度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此处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二)扣缴义务人 消费税法律制度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对11种商品征收消费税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车用含铅汽油、酒精消费税。从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第四类,不可再生资源和林木资源类消费品。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四、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1.生产应税消费品 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项目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1)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商业零售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 【注意】金银首饰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 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为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注意】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例】A公司生产卷烟销售给B公司(批发商),B公司将卷烟批发给C公司(零售商),C公司将卷烟零售给消费者。三家企业分别应纳什么税? (1)A公司生产销售卷烟,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复合计税)。 (2)B公司批发卷烟,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从价计征)。 (3)C公司零售卷烟,应缴纳增值税。 2、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五、税目与税率(★) 1、税目(★★)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15类) 【注意6】小汽车不包括电动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上马路);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注意7】木制一次性筷子,含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注意1】酒不包括调味料酒。 【注意2】高档化妆品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注意3】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不征消费税。 【注意4】鞭炮、焰火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注意5】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2.税 率(列举法设置)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1)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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