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6.2(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出版社)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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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税务会计 模块6.2 模块六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1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基础 2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核算 3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算 4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核算 5其他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6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 01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计税依据的确定 6.2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核算 02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03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 3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计税依据的确定 01 4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属于综合所得,在日常获取收入时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所得税,年终再由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 5 工资、薪金收入按100%计入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一)收入额的确定 6 工资、薪金所得普遍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5000元,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基本费用扣除 7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累计专项扣除是指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专项扣除合计。 (三)专项扣除 8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时申报办理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四)专项附加扣除 9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四)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纳税人年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满3岁到博士)。 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除标准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 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其他规定 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扣除时间 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四)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1)中国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扣除标准 (1)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期不得超过48个月。 (2)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需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扣除时间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本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四)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 扣除标准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方式 可以选择本人扣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其他规定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扣除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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