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6.1(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出版社)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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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税务会计 模块6.1 模块六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1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基础 2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核算 3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算 4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核算 5其他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6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 01 税制模式和特点 6.1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基础 02 会计核算的主体 03 征税对象 04 会计科目设置 05 税率 06 税收优惠 3 纳税人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例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各项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等。 知识储备 4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和特点 01 5 分类征收制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   综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   混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征税。  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和特点 2018年10月1日之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 分类征收制 综合征收制 混合征收制 6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和特点 特点1 实行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 特点3 费用扣除额较宽 特点5 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特点2 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特点4 计算较复杂 7 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主体 02 8 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主体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二、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主体 9 二、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主体--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范围 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有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境内所得 10 二、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主体--纳税义务人 有住所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 国税发[1994]89号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对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内居住的个人,其习惯性居所是中国。 11 二、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主体--纳税义务人 一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 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 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 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 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12 二、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主体--纳税义务人 二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中国大学MOOC 13 举例: 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 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 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满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主体--纳税义务人 14 01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02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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