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七 财产类税收的会计核算(课件)-《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出版社)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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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财产类税收的会计核算 模块一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模块二 契税的会计核算 学习内容 模块三 车船税的会计核算 模块四 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 2 模块一 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房产税: 1.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2.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 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生活的场所。包 括附属设备,但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 筑物,如围墙、水塔等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 村的房产。 一、房产税核算的会计主体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 经营管理单位 承典人:财产典、押的承受人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6)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例】下列情形中,应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有( )。 A.房屋产权未确定的 B.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C.房屋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D.房屋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答案】ABCD 【例】以下关于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和建筑物 B.房产税不对外资企业征收 C.房屋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D.农民出租农村的房屋也应缴纳房产税 【答案】C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央行(含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 (6)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用于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核算的会计期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日起,计征房产税。 (2)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缴纳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分季缴纳,也可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 三、房产税核算的会计科目 “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四、房产税的税率 从价计征,税率为1.2%。 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不区分用途,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例】下列有关房产税税率的表述,符合现行规定的有( )。 A.工厂拥有并使用的车间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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