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学校教师教学比赛管理办法(草案)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规范教师教学比赛管理,充分调动教师参加教学比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学校办学水平与教学质量提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教师教学比赛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四个级别。
(一)国家级比赛为国家部委主办的教师教学比赛类决赛,或者经省教育厅比赛选拔后参加的全国性教师教学类比赛决赛。
(二)省级比赛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教师教学类比赛决赛,或参加国家级比赛的省级选拔赛。
(三)市级比赛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师教学类比赛决赛。
(四)校级比赛为学校主办的全校性教师教学类比赛。
(五)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类比赛参照上述标准,由教科研中心认真审核,核定级别,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条;教科研中心负责各级教师教学比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上报各级比赛的年度预算,并审核经费使用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级教学比赛实施方案;
(三)负责组建专家评审团,对参赛教师进行相关的考核、打分、推选等;
(四)负责组织、协调、表彰、奖励各级比赛活动;
(五)负责全校教师教学比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各级教师教学比赛,经费由学校教科研中心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一)各级比赛活动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按照批准经费预算额度,参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二)参加各级比赛发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参赛所需的耗材等用品,列入比赛经费预算。
第四条;各学科组应积极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教学比赛活动,并组建相应团队指导、辅助参赛选手。
第五条:教师教学比赛需经个人申报、学科组举荐、校内选拔。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的比赛,学校不予认可。
第六条;参赛老师严格遵守所参加比赛要求。如果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由个人负责;如果发现有剽窃、抄袭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文件严肃处理。
第七条:学校给予在各级教学比赛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科组、比赛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一)教师教学比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比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奖励措施根据学校教职工获奖相关办法执行。
(二)教师教学比赛获奖情况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其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考核指标。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教科研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之处,由教科研中心提出拟解决方案,报学校同意后,提交学校办公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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