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课程阶段总结(三)
阶段小结1:将下列序号,填入恰当的位置,将本章知识系统建构起来
①野生动植物物种 ②草原和荒漠 ③地质构造 ④“本底”⑤遗传基因和栖息地 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⑦二氧化碳气体 ⑧生态系统 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⑩人为转移 ⑪经济发展水平 ⑫发展中国家或地区 ⑬处置成本 ⑭污染后果和治理责任 ⑮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⑯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⑰“谁污染,谁治理”
阶段小结2:根据上面知识体系图,梳理本章主干基础知识,并补充完整
一、碳排放与国际减排合作
1.碳循环
(1)碳存在形式: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生物群落和无机环境中。
(2)碳循环概念:是指碳元素在大气圈、岩石圈、水圈和生物圈之间转移和交换的过程。
(3)碳循环过程: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被陆地和海洋中的植物吸收,然后又通过生物或地质过程以及人类活动返回到大气中。
2.碳排放与温室效应
(1)碳排放过程:工业革命以来,由于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加之人类活动方式的变化,岩石圈和陆地生态系统中的有机碳和无机碳被活化,重新参与到碳循环过程中,导致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浓度升高,大气的温室效应不断增强。
(2)碳排放与温室气体
①碳排放:是对各种温室气体排放的总称。
②温室气体:是大气保温气体的俗称,是指大气中能让太阳短波辐射透入,而阻止地面和低层大气长波辐射逸出的气体。主要有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等。
3.碳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1)二氧化碳的作用:绿色植物进行光合作用必需的原料,浓度超过正常范围时,会导致气候变暖,引发一系列环境问题。
(2)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极端天气频繁发生、海平面上升、影响生态系统的安全、对国民经济造成影响、影响公众的身体健康。
4.国际减排合作
(1)碳减排的原因:缓解人类所面临的气候危机。
(2)“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责任的共同性,即在地球生态系统整体性的前提下,各国都有减少碳排放的责任,但在承担责任的大小和方式等方面应该有所区别。
二、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安全
1.自然保护区设立的依据和意义
(1)自然保护区:是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①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④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⑤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3)自然保护区的三大类型:自然生态系统类保护区、野生生物类保护区、自然遗迹类保护区。
(4)自然保护区设立的意义:设立自然保护区可以保护天然的“本底”,贮备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提供生态服务等。
2.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安全
(1)生态安全
①概念:是指国家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者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
②特点:整体性、不可逆性、战略性。
(2)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安全:自然保护区是我国构筑生态安全空间格局的关键节点,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确保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污染物跨境转移与环境安全
1.污染物跨境转移
(1)主要形式:污染物通过河流、海洋或大气等自然环境中的介质进行转移、污染物通过人为的方式进行转移。
(2)污染物人为跨境转移
①根本原因: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
②主要方向:发达国家和地区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转移。
③主要影响:减少了输出国的资源损耗和污染物排放,降低了废弃物的处置成本,缓解了国内的公众舆论压力,导致输入国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受损
2.国际合作应对污染物的跨境转移
(1)污染物跨境转移的实质:实质是污染后果和治理责任的跨境转移。
(2)《巴塞尔公约》: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实现国与国之间的有效合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3)我国的应对措施
①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维护我国的发展权和环保权。
②制定和完善与国际产业转移相关的法律制度。
③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增加污染物转移的违法成本。
④调整产业结构和对外招商引资的方向,提高产业准入的环境门槛,严禁高污染和低技术的产业引入。
四、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与国家安全
1.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1)宪法中的法律保护条款: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环境立法的基础和依据。
(2)国际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