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国际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课件)-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西安科大出版社)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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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七章 国际贸易中争议的
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 商品检验
第二节 索赔
第三节 不可抗力
第四节 仲裁
习题七
第七章 国际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 商 品 检 验
一、商品检验的作用
“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这反映出商品检验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有的国家把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支持和保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公约还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第七章 国际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商品检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维护国家信誉。
(2) 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
(3) 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国际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
法定检验是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事项执行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未经检验的不准输出或不准销售、使用。
第七章 国际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当前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是:
(1)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商检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海关据以验收;“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章验放。
第七章 国际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应施行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即符合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的,出具商检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海关据以验放。
第七章 国际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3) 应施行检疫的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检机构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作为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机关,按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对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七章 国际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4)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实施强制性的鉴定。作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承运人凭商检机构签发的鉴定证明方可装运危险货物出口,以保证出口危险货物的安全。
第七章 国际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5)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法定检验。承运人和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货出运,以保障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
(6) 其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第七章 国际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三、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 检验时间与地点
1. 在出口国检验
货物在出口方产地、装运前进行检验,取得检验证书可作为最后依据,货物到达进口国后的检验不能作为提供异议的依据。
第七章 国际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2. 在进口国检验
货物到达进口国卸船后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装运前的证书无效。
3. 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同时承认进出口双方检验证书的效力,因此这种方式比较公平。
第七章 国际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二) 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私人或社团经营的。
1. 官方设定的检验机构
官方设定的检验机构是由国家设定的,其主要功能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对其本国特定的进出口商品,特别是有关卫生、安全、检疫、环保、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商品,执行强制的检疫、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七章 国际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2. 非官方的检验机构
非官方的检验机构是由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业务能力和国际法律知识的社团法人或上市公司及由私人开办的,一般称其为检验公司、公证行、鉴定公司等。其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根据合同和其他契约规定的条款,对涉及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残损以及运输的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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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检验证书的种类
商品检验证书是国家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其种类很多,在实际进出口商品交易中,应在检验检疫条款中规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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