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领域三 日常事项管理与税收风险管理(课件)-《纳税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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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职业能力3-1-1
能完成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工作
工作领域三 日常事项管理与税收风险管理
工作任务3-1 发票管理
学习目标
能正确梳理经济业务内容。
能正确进行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能按照业务正确使用发票。
体验工作实践,培养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
核心概念
(1)发票领购: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领购发票申请,经审核配售发票的种类、版面、开票限额、准购数量等信息后予以发放普通发票领购簿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2)发票开具与保管: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制度的规定开具发票和保管发票。
一、发票领购
(一)发票票种核定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一、发票领购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三)发票领用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一、发票领购
(四)发票验(交)旧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一、发票领购
(五)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二、发票开具
(一)增值税发票种类
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在上海市、呼和浩特市、广州市、佛山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全电票)试点。
2023年5月继续推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更名为“数电票”)的应用。
二、发票开具
(二)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2)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开具
(3)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②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③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二、发票开具
④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二、发票开具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②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 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具体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二、发票开具
(5)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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