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__资源税会计(课件)-《税务会计与筹划》同步教学(人民邮电出版社)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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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六章 资源税会计
学习目标
了解资源税的意义和要素
掌握资源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申报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资源税是以特定自然资源为纳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资源和其他特定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简称扣缴义务人。
二、资源税的纳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资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和盐五大类。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三、资源税的税目与税率
资源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税目,分类确定税率,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表 6-1)
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省级人民政府可在税率幅度内提出或确定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四、资源税的纳税环节
1.纳税人将自产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2.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依法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但用于继续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移送时不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缴纳资源税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五、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在收购地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跨省开采应税产品的,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六、资源税的减免
1.免缴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六、资源税的减免
2.减缴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5)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六、资源税的减免
3.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减税。
4.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应税产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应税产品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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