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依法继承遗产
李某双亲已逝,妻子瘫痪,两人育有一子并收养一女,养女长大后嫁到外地。李某夫妻一直与儿子、儿媳及孙子生活在一起。后来,李某的儿子不幸身亡,儿媳心地善良,决定暂不改嫁,留下来照顾二老,承担起全部家务。不久,李某因病去世。李某去世后,其唯一的弟弟赶来,欲要分一杯羹。
(1)此案中提到的李某的妻子、养女、儿媳、孙子、李某弟弟,谁有李某遗产的继承权?请说明理由。
提示:李某妻子:有继承权。妻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李某儿媳:有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李某养女:有继承权。养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李某孙子:有代位(代其父即李某的儿子)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李某的弟弟:无继承权。弟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几位继承人应如何分配李某的遗产?
提示:①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③李某的妻子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④李某的儿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
1.遗产与继承
(1)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2)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2.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1)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定继承的原则: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③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④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⑤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样做,既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应用1.(2023·河南南阳六校联考)小李的奶奶王女士育有一子(小李父亲)一女(小李姑姑),其还有一个弟弟王某。王女士与小李一家生活在自己名下的一套四合院中,小李的姑姑两年前因车祸去世了,小李的姑父一直生活在另一个城市。两天前,王女士因病过世,留下60万元存款和一套四合院。为此,一家人对其遗产如何分配有不同的主张。其中认识正确的有( )
①小李的爸爸一直生活在这套四合院中,认为他早就继承了这套四合院 ②小李的姑父觉得自己也该多少继承点王女士的遗产 ③王女士的弟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本案例中弟弟不能继承王女士的遗产
学生用书↓第68页
④本案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应该适用法定继承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小李爸爸虽然一直住在这套四合院中,但并不等于他早就继承了这套四合院,①错误。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例中小李的姑父一直生活在另一个城市,并没有对王女士尽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继承王女士的遗产,②错误。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案中,王女士的弟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王女士的遗产,③正确。本案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应该适用法定继承,④正确。]
应用2.(2023·广东信宜高二期中)张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签约卖给李某,但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去世。张某之子张甲作为张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将该房屋卖给赵某并过户。李某得知后,要求赵某和张甲赔偿自己的损失。赵某认为,自己与李某素不相识,不应对李某的损失负责。张甲认为,父债子还早已过时了,其父卖房给谁与自己无关。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某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②赵某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③李某有权要求赵某和张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④张甲既然未放弃继承该房屋,就应该向李某承担责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房屋为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