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在古代,结婚称为“昏礼”、“成亲”,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需“三书六礼”。古时候的人不会轻易离婚,也轻易离不了婚!古时候的婚姻关系更多的是“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电视剧《知否》中的求婚誓言:“吾倾慕汝已久,愿聘汝为妇,托付中馈,衍嗣绵延,终老一生”。
现代结婚誓言:“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起,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终其一生。”
珍惜婚姻
一
4
1.结婚的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珍惜婚姻
(1)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一、珍惜婚姻
3.正确对待婚姻
(1)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4.结婚的法定条件 (实质条件)
基于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男女双方
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法定婚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
重婚,婚姻无效
一夫一妻
真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婚姻无效
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
一、珍惜婚姻
7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P51相关链接:世代亲等计算法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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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和张某(女)是表兄妹关系。在张某19岁的时候,父母强迫张某嫁给李某。张某本人不同意该婚事,但其父母威胁逼迫道:“如果你不嫁给李某,便赶你出家门,和你断绝关系。”张某无奈,只得应允。之后,双方父母一手操办了他们的婚事,并宴请了亲朋好友宣布他们成为夫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判断李某和张某的婚姻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李某和张某的婚姻无效。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本案中父母强迫张某嫁给李某,违背了完全自愿这一结婚条件。②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案中张某19岁,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是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④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本案中双方只是在父母操办下宣布他们成为夫妻,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因此李某和张某的婚姻无效。
5.结婚登记程序
03
02
01
申请
登记
审查
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珍惜婚姻
10
案例一: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
案例二: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三: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思考: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第四代旁系血亲,允许结婚,婚姻有效
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伪造证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分析
知识拓展: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不
同
点 ①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或是已有配偶,或是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不到法定年龄。
②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③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本人不自愿,或者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产生的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②受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