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七其他税种业务实训(课件)-《纳税实务项目化实训》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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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任务一
资源税业务实训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业务实训
任务三
印花税业务实训
任务四
房产税业务实训
任务五
其他税种业务实训
项目七
其他税种业务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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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资源税
基本概念
纳税人
征税范围
纳税税率
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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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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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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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范围(税目)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共7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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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率
自2011年11月1日起,原油和天然气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自此,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
矿产品 税率形式 具体标准
原油、天然气、煤炭 (改革后铁矿、金矿、石墨、海盐等21个税目) 比例税率 6%(原油、天然气);2%-10%(煤炭)
其他少数矿产品 固定税额 矿产品差别、地区差别:0.3-6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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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基本规定: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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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算公式 适用范围
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其他少数矿产品
从价定率征收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 原油、天然气、煤炭 (改革后铁矿、金矿、石墨、海盐等21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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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1)减免税项目
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③铁矿石资源减按40%征收资源税。(新增)
④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新增)
⑤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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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⑥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三类减免税项目: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⑦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⑧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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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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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3.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盐的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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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简称转让房地产),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一)以转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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