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项目一 税收基础
任务一 税收认知
任务二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认知
任务三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认知
项目内容
【学习目标】
(1)能识记税收的含义、税收的特征、我国目前各行业的税收体系。
(2)能明确税收的起源与发展、税收的职能与作用、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税务机构的设置。
(3)能对税收进行分类、对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进行划分、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进行划分。
【思政目标】
(1)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增强文化自信,激发爱国情怀。
(3)深化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4)培养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
【项目引例】
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的运用
纳税人张三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 000元。全额累进税率表和超额累进税率表分别见表1-2和表1-3。
表1-2 三级全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1 5000以下(含) 10
2 5000(不含)~20000(含) 20
3 20000(不含)以上 30
表1-3 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5000以下(含) 10 0
2 5000(不含)~20000(含) 20 500
3 20000(不含)以上 30 2500
【工作要求】
1.若采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张三当月的应纳税额。
2.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张三当月的应纳税额。
【项目引例解析】见本项目的任务二
任务二 税收制度的
构成要素认知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税法的立法意图、立法依据、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人、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即征税主体;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即纳税主体。由于各具体税收法律关系不同,各税种的税法具体调整对象也不同,因此纳税主体(纳税人)也有所不同。
【答疑解惑】什么叫自然人,什么叫法人及其他组织?
答:自然人指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拥有独立支配财产的权利,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物或行为。征税对象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例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所得额;车船税的征税对象为车辆、船舶。
(四)税目
税目是各税种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征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例如,我国的消费税设置了烟、酒、高档化妆品等15个税目。
(五)税率
税率是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大小。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
增值税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
啤酒的消费税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期限。
(七)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税法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针对税收减免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税额式 减免
税率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金额才开始征税的起点,若征税对象计税金额未达到起征点则不予征税,若征税对象计税金额达到起征点则按全部金额计征税款。
免征额:在征税对象的全部金额中免予征税的那一部分数额,对免征额的部分不予征税,仅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计征税款。
项目扣除:则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金额,以其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税款。
跨期结转:是指将以前纳税年度的亏损从本纳税年度的利润中予以扣除。
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税率式减免涉及的概念包括重新确定较低的税率、选用其他较低的税率、零税率。
3. 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税额式减免涉及的概念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以及另定减征额等。
(八)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针对征税对象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九)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征税对象的纳税环节以及便于对税源进行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十)罚则
罚则又称法律责任,是对违反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