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任务四 房产税纳税实务( 税收要素认知)(课件)-《税法与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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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任务四 房产税纳税实务 税收要素认知 1 目录 基本税制要素 01 税收优惠 02 掌握房产税的纳税人; 掌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掌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掌握房产税的税率; 掌握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提高法律意识和税法遵从; 提高制度自信和民族自豪感。 知识目标 技能目标 思政元素 教学目标 能正确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能准确判断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能准确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能正确区分房产税的适用税率; 目录 基本税制要素 01 税收优惠 02 1. 纳税人 征税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祥 吉 光 阳 产权归属 纳税人 产权归国家所有 经营管理单位 产权归集体(个人) 集体单位(个人) 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 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的 使用人代为缴纳 2.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 区域范围:县城、建制镇仅指人民政府所在地 房屋范围: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存储物资等 作为商品的房产 祥 吉 光 阳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祥 吉 光 阳 房屋来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房屋的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的 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4. 税率及计税依据 使用状态 税率 计税依据 自用 1.2% 房产余值 出租 12% 租金收入 祥 吉 光 阳 2-203:927000*(1-30%)=648900元 515000*(1-30%)=360500元 2-204:1000000*(1+3%)=1030000元 地下仓库:从价和从租两种情况 4. 税率及计税依据 地下建筑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独立 非独立 566,500.00*(1-50%)*(1-30%)=198275元 4. 税率及计税依据 投资联营 固定收入,不担风险 参与分红,共担风险 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 目录 基本税制要素 01 税收优惠 02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 非盈利组织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 非盈利性卫生机构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必须是自用房产 非盈利用途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高校学生公寓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 特殊房屋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大修期间免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 已经停用 个人住房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减按4%征税 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 阶段性优惠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额度范围内减征房产税。 祥 吉 光 阳 技能提升 根据房产税相关规定,下列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的有( ) A.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 B.公园内的照相馆用房 C.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房产 D.市文工团办公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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