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三节
个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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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张先生为自由职业者,2022年6月取得如下所得:
(1)从A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取得股息所得16000元,张先生已持有该股票5个月,后该股票于2022年9月转让,张先生实际持股时间为8个月;
(2)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7000元;
(3)兑现8月10日到期的1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500元。
计算张先生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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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11】个税的税收优惠(★★)(P239)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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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税的征税管理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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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税的征税管理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1)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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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税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项目;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项目。
(2)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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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免征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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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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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8)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9)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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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