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财产、资源税法与纳税申报(课件)-《税法与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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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七章 财产、资源税法与纳税申报 主要内容 第一节 资源税法与纳税申报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与纳税申报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与纳税申报 第四节 房产税法与纳税申报 第五节 契税法与纳税申报 第六节 车船税法与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各税种的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的计算 各税种的纳税申报 第一节  资源税法与纳税申报 一、确定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有7大类,在7个税目下面又往往设有若干个子目。现行资源税的税目及子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的。其具体税目、税率见教材224页表7—1。 1.纳税人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 (1) 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2) 对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2. 扣缴义务人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 从价定率方式下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1)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2)包含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收费。 注意:重点把握价外费用的所含范围及税法规定的例外情况。(P227) 2. 煤炭资源税计税销售额 (1)销售额包括原煤计税销售额和洗选煤计税销售额。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注意:折算率的具体计算(P228) (2)计税销售额的扣减 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3)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3. 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注意:视同销售行为的判定(P229)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或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比例税率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三)纳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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