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七章 附加税及财产和行为税法
(第七版)
税 法 教 程
项目六 其他税种会计操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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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加税及财产和行为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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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7.2 房产税法
7.3 印花税法
7.5 车船税法
7.7 契税法
7.8 土地增值税法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7.10 耕地占用税法
7.4 车辆购置税
7.6 船舶吨税法
7.11 资源税法
7.12 环境保护税法
7.13 烟叶税法
学
习
任
务
第七章 附加税及财产和行为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改增”以前还包括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具有附加税性质,属于特定目的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述
第七章 附加税及财产和行为税法
二、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负有缴纳“二税”的单位和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是一种附加税,按“二税”税额附加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课税对象。
第七章 附加税及财产和行为税法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建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
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违反“二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二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实行“免、抵、退”企业,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第七章 附加税及财产和行为税法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设置三档差别比例税率,即:
注意: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二税的,按代扣代缴方所在地税率执行
流动经营无固定地点在经营地缴纳二税的,按经营地税率执行
(二)税率的选择
城市市区,7%
县城、建制镇,5%
不在上述地区,1%
第七章 附加税及财产和行为税法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减免。具体如下:
随“二税”的减免而减免,即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税额计征
随“二税”的退库而退库,即因减免税而需“二税”退库的,城建税也退;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城建税;进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即“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的运用
第七章 附加税及财产和行为税法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做中学7-1】资料
某一市区企业2022年6月实际缴纳增值税80 000元,缴纳消费税1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额=(80 000 + 10 000 )×7%=6 300(元)
第七章 附加税及财产和行为税法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二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二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纳税地点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二税”同时缴纳。纳税人缴纳“二税”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与“二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纳税申报与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不再单独填写城建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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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7.2 房产税法
7.3 印花税法
7.5 车船税法
7.7 契税法
7.8 土地增值税法
7.9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7.10 耕地占用税法
7.4 车辆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