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税务行政管理法(课件)-《税法教程(第七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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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第七版) 税 法 教 程 项目四 关税会计业务操作 1 第九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1 9.1 税收管理体制 9.2 税务行政处罚 9.3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9.4 税务行政赔偿 学 习 任 务 第九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确立各自税权范围的一种税收制度。 税收管理权限主要规定税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两大类,具体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解释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与税率调整权、税收加征和减免权、税收征收管查处权等。 税收管理体制既是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同时也是税务行政管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体现了中央和地方在行使课税及其管理全过程中的一种权利分配关系。 一、税收管理体制 第九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一)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 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有权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有权解释税法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立法权: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权。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制定、公布、开征、停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 省级人民政府的税收立法权:有本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地方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与税率的权力;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立本地区使用的税率。 二、我国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九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各税种的征收管理权:中央税的管理权归属于国务院及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地方税的管理权归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共享税按各自的收入归属划分,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涉外税收政策调整权:涉外税收政策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 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权:各地区、部门及单位和个人,在税收法律之外一律不得减免税。 地方性税种的管理权:属于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由省级人大或省级政府决定。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归属于省级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 地方性税种的停征权:省级政府可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除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税务具体征收管理权:税务的登记管理、账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减免税管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执法权、一般由税务机关拥有。 二、我国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九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一)税务机构的总体设置 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设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为主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二)税务局系统及其征管范围 国家税务系统包括省、市、县税务局、征收分局和税务所。 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环境保护税以及税收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三、税务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 海关征收关税、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九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三)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中央政府固定收:包括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和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收入。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及地方附加。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增值税:“营改增”试点期间,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 企业所得税:铁路运输、邮电、国有商业银行、开发行、农发行、进出口行等中央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由中央与地方共享。中央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个人所得税: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归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三、税务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 第九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9.1 税收管理体制 9.2 税务行政处罚 9.3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9.4 税务行政赔偿 学 习 任 务 第九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一)概念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 (二)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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