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增值税的基本法律规定(课件)-《税法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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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实务 1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第三节 增值税的计算 第五节 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第二节 增值税基本法律规定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销售服务;4.销售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 (二)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行为    4.其他具体规定;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1)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2.进口货物 凡报关进入我国国境或者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了依法缴纳关税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3.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除此形式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加工都视同受托方销售货物征税。 修理修配是指对损伤或者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或者功能的业务。 温馨提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4.销售服务(7项) (3)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6)现代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6.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中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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