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其他税税务处理-2(课件)-《企业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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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企业纳税实务
企业纳税实务
项目六 其他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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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 其他税税务处理
任务一 处理关税
任务三 处理资源税
任务五 处理土地增值税
任务四 处理房产税
任务六 处理车船税
任务七 处理印花税
任务二 处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任务八 处理环境保护税
企业纳税实务
任务二 处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缴纳。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任务二 处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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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的,县属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征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按照7%、5%、1%的税率计算纳税。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其税率分别为:
纳税人所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和×税率
三、城建税的计算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
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收政策法规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建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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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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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月或者按季计征。不能按固定期限计征的,可以按次计征。
实行按月或者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教育费附加不是税,它是和税收同时收取的一种费用。由于它是由税务机关随同“两税”一并收取的,因此通常将其视同税收。
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凡是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比率为3%
一、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概述
按照规定,教育费附加应当与“两税”同时缴纳。凡是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然后由教育部门根据其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其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征收比率
二、教育费附加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教育费附加”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应交教育费附加的发生和缴纳情况。
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法规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教育费附加。
1、纳税人
2、征税范围
3、税目和税率
4、资源税的计算
5、会计处理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
任务三 处理资源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视同销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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