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1(课件)-《企业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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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企业纳税实务 企业纳税实务 项目八 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项目八 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3 任务一 认识个人所得税 任务二 计算个人所得税 任务四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任务三 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 居民与非居民 征税范围 任务一 认知个人所得税 税率 一、谁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境内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 纳税人 居民个人 境内有住所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按照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计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六)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七)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8 对无住所的居民个人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 非居民 √ 免 × × 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非居民 √ √ × × 此前六年(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 居民 √ √ √ 免税 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 居民 √ √ √ √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8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一)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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