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课件)-《报关与报检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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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三节 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
第一章 对外贸易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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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主管部门、发证机构
1.主管部门——商务部。
2.发证机构
(1)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3)商务部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发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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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范围
1.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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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1)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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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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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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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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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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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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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主管部门、发证机构
1.主管部门——商务部。
2.发证机构
(1)许可证局;
(2)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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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程序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的基本程序如下:
1.经营者应当首先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经营者凭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材料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报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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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商务部。
(二)管理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况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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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三)办理程序
(四)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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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则上为“一批一证”。特殊情况下可实行“非一批一证”,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4.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4种大宗、散装货物为3%)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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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非一批一证”进口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当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为3%)内计算其溢装数量(免证数量)。
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一)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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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范围
目前,我国对进口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目录管理,分别实施限制进口、非限制进口和禁止进口3类管理。
(三)办理程序
(四)报关规范
1.《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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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为“非一批一证”制,每批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进口时,应当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3%内计算其溢装数量(免证数量);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在许可证备注栏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3.海关怀疑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或自己直接送口岸海关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检验结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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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教材。
六、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一)主管部门、发证机构
1.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2.发证机构——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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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范围
(三)报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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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出口药品管理
(一)概述
(二)主管部门、发证机构
1.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发证机构
“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和“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的发证机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般药品的“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发证机构为食药监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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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一般药品的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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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兴奋剂的进出口管理
1.管理范围——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
2.报关规范
(1)进出口列入《兴奋剂目录》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按现行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目录中的“其他品种”,暂不按兴奋剂实行管理。
(2)对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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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时,海关的验放凭证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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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
(一)出境检验检疫监管制度
1.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
海关对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及相关产品或其生产企业、种植∕养殖场等,实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这些出口企业必须获得海关的注册或备案方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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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商品的验证管理
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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