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政治认同:认同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政策,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
科学精神:理解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内涵及其重要性。
法治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参与:在社会生活中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活动中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核心素养
重点和难点:各种人身权利的内容与法律保护;如何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原因、要求?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地位、重要性、侵权责任?
3、姓名权的含义、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4、肖像权的含义、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5、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含义,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6、隐私权的含义、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意义
自主学习
民事
权利
人身权
财产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自然人)/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亲权、亲属权
配偶权
所有权﹙自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
质权
著作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①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人格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利
注意:
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② 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而非姓名权。
③ 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1)人身权利(人身权)的内容
(2)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原因(重要性)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利
(3)要求
①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②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身体层面)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精神层面)
例如:非法绑架,侵犯了人身自由权;造谣中伤、辱骂等,侵犯了人格尊严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最基础的权利)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重要性: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致死)
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损害健康,致病)
(3)侵权表现
生命权(侧重生命的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 (致死)
身体权(侧重身体的完整)——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
健康权(侧重机能的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4) 侵权责任(民事责任)
造成人身损害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
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
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
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意: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小结: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地位 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重要性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