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源类会计实务(课件)-《税务会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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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八章 资源类会计实务
第八章 资源类会计实务
资源税会计
土地增值税会计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
耕地占用税会计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资源类各税种的基本要素及其会计核算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熟悉纳税申报程序。
【能力目标】能准确计算生产企业的资源类各税种应纳税额,熟练填制资源类各税种业务会计凭证并登记相关账簿,准确填制资源类各税种申报表并熟悉网上申报流程。
第一节 资源税会计
一、 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分为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共七个税目。
(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三)、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或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作业者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
一、 资源税概述
(四)、税目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k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钒妒石(含石煤钒)等。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五)、税率
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级差调节是指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资源条件好的,税率、税额高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率、税额低一些。
一、 资源税概述
一、 资源税概述
(六)、税收优惠
1、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
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80%征收资源税。
(4)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k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特含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一、 资源税概述
2、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有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另外,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为: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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