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房产税纳税实务(课件)-《纳税实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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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房产税纳税实务
其他税种纳税实务
纳税实务
1
学习内容
应纳税额计算
基础认知
01
02
税收优惠
03
征收管理
04
2
基础认知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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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认知
房屋权属 纳税人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 经营管理的单位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集体单位和个人
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 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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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基础认知
征税范围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油池、变电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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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认知
从价计征,1.2%(年税率)
税率
4%: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从租计征,12%(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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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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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不扣减折旧)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房产原值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1)
(2)
(3)
(4)
8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从租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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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公司2018年年初拥有一栋房产,房产原值1500万元,3月31日对外出租,租期1年,每月不含增值税租金1万元。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20%。分析2018年A公司要缴纳多少房产税。
应纳税额计算
解析
应纳税额=1500×(1-20%)×1.2%×3/12+1×9×12%
=4.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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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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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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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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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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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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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征收管理
2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3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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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纳税地点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义务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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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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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房产税纳税实务
基础认知
纳税人
征税范围
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从租计征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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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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