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课件)-《企业纳税会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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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项目五 企业所得税实务
5.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公式一(依概念、直接法、顺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公式二(实际中、间接法、倒调):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利润总额是指按会计准则核算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数据可直接取自《利润表》。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收入总额(1-10项)
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链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链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销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链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链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7)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8)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9)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10)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11)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1】“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均以“合同约定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接受捐赠收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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