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六 关税税法与纳税实务(课件)-《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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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 关税税法与纳税实务 1 【知识目标】 了解关税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掌握关税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等方面的基本内容; 重点掌握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关税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 一、关税基础知识认知 1.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 2.关税的特点 (1)关税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税 (2)关税具有涉外统一性,执行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 (3)关税由海关机构代表国家征收 (4)关税对货物或物品在进出国境或关境时实行一次课征制 3.关税的作用 建国以来,关税在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经济调节作用 (3)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 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和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征税对象 三、纳税义务人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社会团体 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 四、税率 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的一种优惠待遇。 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①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②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③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根据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规定,自2005年7月20日起,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协定税率 特惠关税——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单方面或相互间按协定采用特别低的进口税率甚至免税的一种关税。 在国际最有影响的特惠关税是《洛美协定》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 暂定税率 国家通过法律程序,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特定货物暂时实施的进口税率。 对于进口货物同时适用多种税率的,采用“从低适用原则” 关税配额税率,即一定数量内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该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20%—50%即出口税率。 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2.出口货物的税率 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 4.原产地的规定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2)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的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五、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2.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下列进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3.下列企业(项目)进口的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可以免征关税: (1)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 (2)企业为生产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 (3)软件企业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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